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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九條措施(暫行)》的通知

時間:2019-12-03     【轉載】   來自:平潭綜合實驗區招商局

為更好推進平潭國際旅遊島建設,扶持實驗區旅遊產業快速發展,特製定以下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旅遊規劃體系


圍繞國際旅遊島建設目標,推動《平潭國際旅遊島發展規劃》通過評審,編制完成《平潭國際旅遊島建設方案》並爭取獲批,立即啟動平潭國際旅遊島旅遊標準化發展規劃、海壇國家風景名勝區各景區詳細規劃方案設計、各離島旅遊專項規劃。2016年年底前完成海壇天神景區規劃,殼丘頭文化遺址專項規劃,大練島、小練島、東庠島、小庠島、猴研島、大嵩島等旅遊專項規劃,並在編制中充分考慮與現有規劃相銜接,推進旅遊與城市發展、自貿區建設、共同家園建設和“一帶一路”戰略的融合。


二、完善旅遊交通基礎設施


將旅遊景區對外通達道路統一納入全島路網建設體系,2016年年底前完成仙人井景區至聯十二線、將軍山景區支線、石牌洋景區支線、錢便澳碼頭、海壇天神入島碼頭建設,2017年10月前完成南海鄉景區支線建設。增設村鎮公交、景區直通車,完善現有公交體系。在漁平高速出口、福平鐵路高鐵站、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壇南灣等主要景區建設旅遊集散中心或遊客服務中心。統一區內旅遊標識系統,將通往旅遊區的標誌標牌,納入全島交通標誌範圍。推進綠道建設,建設無障礙通道,構建慢行交通網絡,設立騎行驛站,推動騎行旅遊。


三、改造提升重點旅遊景區


以開發創建優質A級景區為目標,推動智慧旅遊景區建設,重點完善壇南灣、石牌洋、將軍山、仙人井、南寨山、海壇天神、君山等主要景區的遊客服務中心、停車場、步遊道、廁所、購物場所等配套設施。2015年申報4A景區3個(海壇古城、石牌洋、臺灣免稅市場),2016年申報4A景區2個(將軍山、仙人井)。


四、支援重大旅遊專案建設


對投資10億元以上的旅遊綜合體專案,列入區重點專案給予支持。


(一)支援專案配套。優先配套建設供水、供電、燃氣、道路、周邊綠化等設施,並給予以下支持:一是專案用地範圍內達到城市道路標準的企業自建24米(含24米)寬以上道路,每公里給予1200萬元基礎設施建設補助,24米寬以下、18米(含18米)寬以上道路,每公里給予600萬元補助;二是按專案用地範圍內企業自持部分的建築面積應徵城市建設配套費標準,等額補助用於專案的基礎設施建設費;三是專案用地範圍與主幹道之間的周邊綠化,由政府予以配套建設並負責日常養護;四是由政府根據專案員工數量和商家入駐情況,給予必要的員工宿舍配套用地,不可分割銷售。


(二)保障專案用地。優先安排用地指標,享受優惠用地政策,允許其分批繳納土地出讓金。為旅遊配套的公益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可以公開出讓方式提供,由區屬國有公司開發經營建設。為旅遊產業配套建設及主要旅遊景區旅遊經營性專案預留足夠空間,根據旅遊規劃或景區規劃,每個景區在旅遊核心風景區外預留足夠的經營用地,根據專案建設需要,及時收儲用地。


五、鼓勵和扶持鄉村旅遊


規劃、旅遊部門要對鄉村旅遊資源豐富、保存相對完整的村落制定旅遊專項規劃。對於列入鄉村旅遊示範點的村、鎮,政府在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上進行統一設計,並給予一定補助。引入有實力的旅遊企業,在與農民互利情況下開發鄉村旅遊。鼓勵發展漁家樂、農家樂及民宿鄉村旅遊經營點。由規劃、國土、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對鄉村旅遊相關審批事項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六、加大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投入力度


每年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1億元,並根據實際需要,由區財政追加預算或統籌支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企業(景區、旅行社和星級酒店)等級評定、旅遊設施建設、旅遊形象宣傳、旅遊規劃編制、鄉村旅遊推動、專案招商、節慶活動、市場行銷及人才培訓等促進平潭旅遊業發展的相關獎補等費用支出(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方案見附件)。


七、優化旅遊投融資環境


通過政府出資引導,對符合總部經濟和產業扶持政策條件的旅遊企業享受相應的獎補政策,並鼓勵和吸收社會資本,實行市場化咦鳎O立平潭旅遊產業發展基金,用於改善企業投融資環境,支援有特色、前景好的重大旅遊專案開發和旅遊企業做大做強。做大做強區旅遊發展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實收資本金現金出資)增加至1億元人民幣,按照培育上市公司的要求,整合區旅遊發展有限公司旅遊資源和涉旅資產,儘快完成景區及周邊土地收儲工作,進一步夯實和壯大資產規模,強化其內部管理,完成股份制改造,推動儘快上市。


八、加快旅遊人才引進和培養


引進國際知名旅遊院校、國內985院校合辦一所高校落地平潭,由管委會負責建設校園基礎設施。爭取國家旅遊局中國旅遊研究院在平潭設立分院。聯合兩岸旅遊高校,建設自貿區人才培訓基地和建設兩岸人才交流合作基地,加大本土人才培養和開發力度。借鑒臺灣經驗,培養一批鄉村旅遊從業人員。引進旅遊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團隊,設立平潭國際旅遊島發展研究院,為國際旅遊島建設提供智庫支援。


九、加強組織保障


充分發揮區旅遊發展委員會作用,進一步理順旅遊管理體制,加快區縣旅遊機構整合,實行定編、定崗、定責,充實旅遊管理和執法隊伍,統籌整合旅遊行政、事業、區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相關旅遊企業等各方力量。


本措施自201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關於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獎補使用方案(暫行)


為科學合理使用旅遊獎補專項資金,特製定本方案。


一、對旅遊重點專案的獎補


用於區管委會確定的旅遊專案、重大旅遊專案、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智慧旅遊、旅遊與其他產業融合專案以及對全區旅遊發展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其他專案。


1.旅遊全域化專案獎勵。符合《城市旅遊集散中心等級劃分與評定》(LB/T 010-2011)要求的旅遊集散中心專案,分為一級、二級、三級3個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500萬元、300萬元、50萬元的補助;符合《福建省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範》(閩旅法〔2014〕253號)要求的露營地專案,分為一類、二類2個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5萬元的補助;符合《旅遊特色街區服務品質要求》(LB/T 024-2013)的旅遊休閒街區專案,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符合《福建省休閒驛站建設與服務規範》的旅遊休閒驛站,分為一類、二類2個等級,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的補助;符合《旅遊景區遊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範》(LB/T 024-2013)的遊客服務中心專案,分為大型、中型、小型3個等次,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


在原有基礎上整合利用現有資源改擴建的,按前列標準減半補助。


2.旅遊貸款貼息獎勵。經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建旅遊專案,且銀行貸款利息已經發生,專案年度貸款平均餘額在5000萬元以上,補助當年應付利息的20%,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財政貼息最多不超過三年,享受財政貼息的專案,不再安排其他補助、獎勵資金。


二、對旅遊企業的獎補


用於獎勵區內旅遊景區、旅行社、飯店、旅遊車隊等旅遊企業,鼓勵開發旅遊特色商品。


1.旅遊景區的獎勵。對新獲評國家5A、4A、3A級的旅遊景區,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每個A級景區,每年安排提升經費不高於30萬元,並由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統籌安排;對進行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的景區,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2.旅行社的獎勵。根據《福建省旅行社服務品質信用等級劃分與評定》(DB35/T915-2012)地方標準(待《旅行社等級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後,以國家評定標準評定結果為准),對新獲服務品質信用等級5A、4A、3A的旅行社,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首次進入全國“百強”的旅行社獎勵100萬元;對進行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的旅行社,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3.旅遊酒店的獎勵。

根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4308—2010),對新獲評五星、四星、三星級的酒店,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評“綠色旅遊飯店”的,分別按“金葉級”、“銀葉級”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進行旅遊標準化試點工作的酒店,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4.旅遊專車的獎勵。

對經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新組建、掛牌落籍平潭並專營平潭旅遊線路,具備自有5部且每部核定座位在35座及以上旅遊大巴的專業旅遊汽車公司,給予一次性25萬元的補助,每新增一部旅遊大巴追加2萬元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5.開發旅遊特色商品的獎勵。

開發具有我區特色的旅遊商品、紀念品並獲全國、省級、區級旅遊相關部門獎項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獲國家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的分別獎5萬元、4萬元、3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的分別獎3萬元、2萬元、1萬元;獲區級金、銀、銅的分別獎1萬元、0.8萬元、0.5萬元。


三、對遊客組織的獎勵

勵區內旅行社組織過夜旅遊、淡季旅遊和生態旅遊,並予以獎勵。


1.對旅行社組織區外遊客來嵐旅遊,且遊客在我區住宿至少1晚,按5月1日-10月31日(非週五、週六和節假日)省內遊客10元/人、省外遊客20元/人、境外遊客30元/人,11月1日-4月30日省內遊客20元/人、省外遊客30元/人、境外遊客60/人,給予地接社宣傳促銷經費。


2.對開發適合淡季旅遊的特色旅遊線路產品,經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評估後給予獎勵。


四、對鄉村旅遊的獎補

用於區內鄉村旅遊的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和鄉村旅遊經營單位的獎勵。


1.符合《鄉村旅遊休閒集鎮建設與服務規範》(閩旅法〔2014〕252號)的鄉村旅遊特色集鎮,補助40萬元;符合《鄉村旅遊特色村建設與服務規範》(閩旅法〔2014〕252號)的鄉村旅遊特色村,分為一類、二類、三類3個等次,分別給予一次性不高於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


2.對新評為省級五星、四星、三星的鄉村旅遊經營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每個星級鄉村旅遊經營單位,每年安排不高於10萬元的提升經費補助。


五、對旅遊品牌宣傳的獎補

用於打造“平潭藍”旅遊品牌,創新提升“平潭藍”旅遊品牌行銷體系,擴大平潭旅遊在國內外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1.媒體投放獎勵。區內旅遊企業在中央媒體、境外、國內重要客源地媒體投放旅遊形象宣傳廣告的,根據廣告內容及宣傳效果,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評估,給予一定的獎勵補助。


2.節慶賽事獎勵。區內旅遊企業以宣傳“平潭藍”旅遊品牌,展示平潭旅遊形象等為主要內容,與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舉辦大型旅遊節慶、賽事活動,在省內外產生重大影響的,根據活動的規模和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給予承辦方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獎勵。特別重大的節慶賽事活動,獎勵額度超過10萬元的,報區管委會審定。


六、對旅遊人才的獎補

用於鼓勵平潭院校培養旅遊人才,鼓勵旅遊人才來嵐就業。


在平潭報名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獲得初級導遊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中級導遊一次性獎勵2000元,英語或小語種導遊一次性獎勵3000元。考試通過後在平潭從事導遊工作的每年按以上同等標準給予獎勵。鼓勵具備條件的區內大中專院校設置導遊、旅遊與酒店管理、餐飲等旅遊服務性專業,每招生一班(30人以上)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在我區從事旅遊行業工作,並在全國、省、區級旅遊部門組織的技能競賽中獲獎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標準為獲國家金、銀、銅(或一、二、三等獎,以下等同)的分別獎3萬元、2萬元、1萬元;獲省級金、銀、銅的分別獎2萬元、1萬元、0.5萬元。獲區級金、銀、銅的分別獎0.5萬元、0.3萬元、0.1萬元。


七、監督管理辦法

1.申請單位接待遊客中有違反《旅遊法》,採用不正當手段擾亂正常旅遊市場秩序被遊客投訴的,經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質監部門查證屬實的,取消當年獎勵資格;


2.申請獎勵的單位應提供真實的業務檔案和憑證,凡弄虛作假、偽造單據憑證者,一經查實,除追回當年獎勵資金外,取消三年的申報獎勵資格。相關業務檔案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


3.申請單位違規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暫停或停止撥付資金;已經撥付的,責令其停止使用,並收回資金,同時取消三年的申報獎勵資格。


八、附則

1.除另有規定外,本方案所指單位、企業為區內註冊的專案業主單位和企業。


2.本方案由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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