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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惠普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關於進一步完善“5+2” 產業獎補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時間:2019-12-03     【轉載】   來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根據我區優先發展旅遊文化康體、金融服務、航呶锪鳌⒔êB、風能等5個產業,重點培育會展、電子資訊等2個產業,構建“5+2”產業發展體系的決策部署,現就平潭綜合實驗區產業獎補優惠政策的相關問題,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和解釋。


一、構建“5+2”產業發展體系的優惠政策


(一)支持促進旅遊文化康體產業發展


1.支持產業聚集發展,打造品牌。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區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基地)稱號的,分別一次性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


(獎補落實單位:區旅遊局)


2.支持企業做精做強。對年度接待省(境)外遊客人數排名前5位的區內旅行社,根據排名次序給予10—30萬元不等的獎勵;首次進入全國“百強”的旅行社獎勵100萬元;對旅遊商品企業參展參賽,新獲得國家級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對旅遊商品企業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品牌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獎補落實單位:區旅遊局)


3.支持文化品牌創建。文化企業及其產品和服務參加國際文化品牌評選活動獲得國際級獎項或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參加國家級文化品牌評選活動,被中宣部、文化部等國家部委(不含所屬事業單位或其他行業組織和機構)首次授予國家級榮譽稱號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兩項或者兩項以上的國家級榮譽稱號的,自獲得第二項榮譽稱號起,每增加一項榮譽稱號,增加5萬元獎勵。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二)支持金融產業發展


4.金融創新獎補。對入駐我區的金融企業設立產品創新獎,鼓勵社會各界研發符合促進兩岸和平潭金融產業發展的政策或金融產品。根據各類創新產品的市場效益,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新增收益客戶數達百家以上、新增業務金額(含貸款、融資、保險、擔保、投資)在五千萬元以上、降低客戶成本達10%以上(三項條件至少滿足兩項),由實驗區管委會給予一次性表彰並獎勵30萬元。


(獎補落實單位:區金融辦)


5.金融產業發展獎補優惠政策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嵐綜管綜〔2015〕130號)及《平潭綜合實驗區打造兩岸特色金融集聚區的實施方案》(嵐綜管綜〔2015〕259號)執行。


(獎補落實單位:區財政金融局)


(三)支持航呶锪鳟a業發展


 6.支持培育航線


(1)對新增臺灣集裝箱班輪航線(由港區直接往返或掛靠港區往返,下同)連續郀I滿1年的,一年內進靠港區達50航次(進出港計為一航次,以下同)以上,給予航咂髽I(航線實際經營人或承租人,以下同)每航次3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2)對新增臺灣貨咝∪ê骄連續郀I滿1年的,一年內進靠港區達36航次以上的,給予航咂髽I每航次1萬元獎勵;一年內進靠港區達156航次以上的,給予航線郀I企業每航次2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350萬元。


(3)對新增國際(含港澳)集裝箱班輪航線連續郀I滿1年的,一年內進靠港區達36航次以上,給予航咂髽I每航次1.5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4)對平潭港區原有航線滿足以上條件的,參照以上標準予以獎勵,按照新增航次數給予新增補貼。


(獎補落實單位:區交通與建設局)


7.促進港口生產


自2017年起,金井港區、澳前港區每新增1000箱量(以上年度箱量120%為基數,按標準箱計算)的,給予碼頭郀I企業一次性100萬元獎勵用於減免船舶港口費及統籌拓展貨源,該項年最高補貼1000萬元。


(獎補落實單位:區交通與建設局)


8.建設兩岸快件集散中心


(1)每年安排專項資金500萬元支持拓建經由臺灣進出口的物流通道,對經平潭—台北海空聯咄ǖ溃ê瑑砂逗_往來)進出的年收發海呖旒5萬件以上或年收發跨境電商直購進出口貨物100噸以上的快件郀I人或跨境電商企業,給予單家企業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2)對跨境電商企業保稅進口貨物從平潭口岸、省內外其他口岸到平潭跨境公共監管中心報關的,分別給予500元/櫃、1000元/櫃物流補助,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獎補落實單位:區跨境辦)


9.鼓勵開展進出口業務


(1)對以“直航”咻敺绞綇钠教犊诎哆M口臺灣水果,每噸給予800元的獎勵;對以“小三通”咻敺绞綇钠教犊诎哆M口臺灣水果,每噸給予1000元的獎勵。


(2)對平潭企業從平潭口岸進境臺灣鮮活類和冰鮮類水產品予以獎勵,具體標準為:稅則號列為0301(活魚)、0320(鮮、冷魚)的水產品進境1美元獎勵0.5元人民幣;稅則號列為0303至0307的其他水產品,進境1美元獎勵0.25元人民幣。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四)支持建築業做大做強


建築產業獎補政策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進一步促進建築業發展壯大的實施意見》(嵐綜管綜〔2017〕30號)執行。


(獎補落實單位:區交通與建設局)


(五)支持風能產業發展


10.鼓勵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的風能產業組織(機構)入駐我區,且將通過資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其開展產業發展研究、政府決策諮詢、人才培養與交流等產業服務性工作。對牽頭組建與風能產業有關的省級、國家級協會或相應機構的我區企事業單位,經認定後,一次性分別予以30萬元、60萬元獎勵。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六)支持會展產業發展


11.支持舉辦會議


在我區舉辦100人及以上規模的會議,且參會人員在區內酒店住宿1夜以上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主辦方相應獎勵:


住宿三星及以上級別酒店達100間夜數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獎勵;住宿三星及以上級別酒店達500間夜數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住宿三星及以上級別酒店達1000間夜數的,一次性給予7萬元獎勵。


12.鼓勵招攬會議


招攬區外會議在我區成功舉辦的,對招攬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獎勵,但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編人員除外。


區外參會人數達100人的會議,按區外參會人數,每人獎勵20元;區外參會人數達300人的會議,按區外參會人數,每人獎勵25元;區外參會人數達500人的會議,按區外參會人數,每人獎勵30元。招攬會議獎勵最高不超過3萬元。


13.支持舉辦展覽


對在我區成功舉辦2天及以上的、規模達150個標準展位的各類展會,按照每個標準展位給予800元進行獎勵。


14.鼓勵招攬展覽


招攬150個標準展位元以上規模的展會在我區成功舉辦的,對招攬的單位或者個人予以獎勵,但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在編人員除外。展會規模達150個(含)標準展位的,按展位數量,每個展位獎勵100元,室外展覽面積按“室外展位實際面積×0.3”計算。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七)支援電子資訊產業發展


 電子資訊產業獎補優惠政策按照《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扶持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嵐綜管綜〔2015〕205號)、《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高水準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發展若干暫行規定》(嵐綜管綜〔2016〕187號)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進一步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若干暫行規定》(嵐綜管綜〔2016〕186號)執行。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區社會事業局)


二、“5+2”產業發展配套支持政策


(一)鼓勵區內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各類企業入駐平潭,並通過主機板、新三板、海交中心等掛牌實現直接融資的,給予上市補助。


15.鼓勵區內企業在海峽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股權中心交易板成功掛牌,給予企業15萬元獎勵。


16.為進一步支持企業發展,凡在我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在“新三板”掛牌,給予企業150萬元獎勵,“新三板”分層後在最高板塊掛牌的,再給予企業50萬元獎勵,總計獎勵200萬元。


17.對在我區辦理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實現境內成功上市的,給予企業1000萬元獎勵;對實現境外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600萬元獎勵。


對已在我區享受“新三板”獎勵的企業成功轉板,轉板後按照境內外上市獎勵給予差額補助。


18.對轄區內成功實現“買殼”、“借殼”上市的企業,異地收購並控股境內外上市企業,且將上市主體註冊地變更為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的,視同本區上市企業,享受同等獎勵政策。對已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總部遷入本區,並完成工商註冊、稅務登記的,視同本區上市或“新三板”企業,享受同等獎勵政策。


(獎補落實單位:區金融辦)


(二)給予企業貸款貼息補助


19.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5+2”產業項目,且銀行貸款利息已經發生,項目年度貸款平均餘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給予30%的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財政貼息最多不超過三年,享受財政貼息的項目將不再安排其他補助、獎勵資金。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三)支持“5+2”產業人才培訓。


20.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聯合建立人才培養基地。對入駐平潭且經國家相關部委認定的培訓機構,給予培訓機構每人每年1500元的定額培訓支援,單家機構每年扶持額不超過10萬元,最多補助3年。對與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建立教育實踐和培訓基地的“5+2”產業企業,經認定的,給予企業每人每年1500元培訓補助,單家企業年度補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補助期限3年。


(獎補落實單位:區黨群工作部)


(四)鼓勵區內開展宣傳活動


21.鼓勵區外企業與平潭合作,共同舉辦“5+2”產業相關的論壇峰會及旅遊節慶活動,經旅遊局及相應主管部門認定,按照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市級類別,分別給予最高金額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補助。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旅遊局)


(五)鼓勵創業孵化平臺建設


22.經我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各類產業孵化器,可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


(獎補落實單位:區經濟發展局)    


(六)鼓勵總部經濟企業做大、做強


23.對區外總部企業在我區新設、改制的多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可以將多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合併計算在我區繳納的稅收總額。合併後的稅收總額達到總部經濟認定標準的,可分別由各子公司及關聯企業按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申報兌現經營貢獻獎勵。


24.入駐我區的各類鼓勵扶持產業企業,首次納稅總額達到2000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度,重新認定為總部經濟企業,連續五年享受總部經濟政策。在2020年以前已執行滿五年的總部經濟企業,可繼續享受我區總部經濟獎補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止。


25.為進一步鼓勵和支援我區總部企業發展壯大,區外總部企業入駐或在我區新設子公司、改制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自企業滿足條件申請獎補的第一年起連續五年內,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1億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2億元以上的,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90%予以獎勵。


26.註冊在我區的企業與區內的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係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事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並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係,包括家族、親屬關係等。


(獎補落實單位:區財政金融局)


(七)設立“平潭產業發展引導基金”


27.按照“政府引導、市場參與、分類管理、防控風險”的原則,設立“平潭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基金規模200億元。基金採取與區級政府發展基金合作以及與金融資本、國企央企和其他社會資本合作投資等方式募集資金,公開招募方式優選基金管理人。基金主要投資我區“5+2”產業發展規劃的專案,重點投向我區優先發展的旅遊文化康體、金融服務、航呶锪鳌⒔êB、風能、會展、電子資訊產業等7個產業。


三、明確獎補相關條件


(一)根據《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轉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閩財預〔2016〕42號)精神,為了平穩過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減輕企業實際稅負,稅款所屬期為2016年5月1日之前的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且于發文之日前繳納入庫的企業,申請獎補時對上述稅款按照地方級100%作為計算獎補的依據執行。


(二)企業申請產業獎補,需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原則上要求是基本存款帳戶。


(三)“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是指可享受獎補的時間為五個年度,自企業滿足條件且申請獎補的第一年起連續計算五年,如果五年之內,某些年份當年內繳納稅額達不到獎補條件的,當年不予以獎補,也不再順延結轉。


(四)為了保持我區產業獎補政策一致性,統一獎補條件標準,對《平潭綜合實驗區鼓勵扶持產業發展的實施辦法》(嵐綜管綜〔2015〕205號)檔中,“且年度稅收總額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修訂為“且年度稅收總額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在100萬元以上的企業”,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五)我區優惠政策檔中所述的“年度稅收總額”、“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均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繳納的所有稅收,包括企業繳納的各類稅收和企業股東、高管、職工等繳納的與本企業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年度繳納入庫的地方級稅收”,均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繳納所有稅收的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包括企業繳納的各類稅收和企業股東、高管、職工等繳納的與本企業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


(六)企業繳納的各類稅收和企業股東、高管、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合併認定獎補條件。合併計算達到獎補條件後分項進行獎勵且計算依據不重複:地方級稅收總額達到100萬元以上或稅收總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繳納的稅收按照各類優惠政策檔規定的比例給予經營貢獻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在5萬元以上的企業股東、高管、職工,前兩年按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第三年起按60%予以獎勵,個稅補助以個人達到條件起計算年限,分別獎補;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未滿5萬元的企業股東、高管、職工不予獎勵。


(七)關於繳納稅款入庫期與所屬期的問題。原則上以繳納稅收入庫期為主。但個人所得稅,可以按所屬期進行獎補。年初繳納的稅款所屬期屬於上一年度的,已獎補的部分不得重複計算。


(八)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我區已設、新設、遷入的金融機構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5萬元(含)以上的高管人員及專業人員,前兩年按照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第三年起按60%予以獎勵。


(九)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貫徹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房地產庫存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嵐綜管綜〔2016〕45號)中規定,對在我區購買“新建商品房”,是指《商品買賣合同》(含現售、預售)於2016年3月17日(含)至2017年3月16日(含)期間在平潭綜合實驗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備案的新建商品房,含一手住房與一手非住房,均不分套數。由於契稅完稅時間與備案時間有一定的滯後性,契稅完稅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17年6月30日,超過2017年6月30日繳交契稅的不予獎補。


(十)為吸引、鼓勵臺灣導遊來嵐執業,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於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九條措施(暫行)》(嵐綜管綜〔2015〕200號)附件《關於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獎補使用方案(暫行)》有關旅遊人才的獎補規定中,補充:在平潭報名參加福建省旅遊局組織的臺灣導遊換證培訓,通過培訓換取大陸導遊證後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元,換證後次年起在平潭從事導遊工作且每年帶團滿45天的每年按以上同等標準給予獎勵。


(十一)會展產業獎補說明


1.由管委會另行安排專項經費或已有區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會展專案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或補助。


2.所有申請獎勵的會展專案,應提前至少3個工作日向區經濟發展局報備,否則不予獎勵。


3.人才交流會、直銷企業舉辦的各類會議、文化科普等公益性展會、以個體消費者為主要物件並進行買賣交易的各類展銷會等不在本辦法扶持範圍內。


4.每年11月至次年4月之間舉辦的會展項目,獎勵標準按係數1.5折算。


5.會展項目招攬認定需由主辦方提供證明材料,舉辦與招攬會展項目的獎勵不得重複享受。


6.以會帶展、以展帶會的複合型會展專案,會議與展覽的獎勵可同時減半享受;以節帶會等其他複合型會展項目,含有多個子會議的,僅能選擇其中一個獎勵額度最高的會議申請獎勵,其餘子會議不得同時享受獎勵。



四、強化獎補配套管理措施


(一)對於企業年中申請獎補問題,企業繳納稅額達到獎補條件,可按季度申請獎補,按應獎補金額的70%先行兌現,餘下30%待納稅年度結束後再申請兌現。


(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十七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開展互聯網金融廣告及投資理財名義從事金融活動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工商辦字〔2016〕61號)精神,區內股權投資企業在申請獎補時,需提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證明材料,或平潭綜合實驗區金融辦列為重點監測對象的相關證明材料。帶有“交易所”、“交易中心”、“支付”等字樣的企業,涉及到前置審批的,在申請獎補時,需提供監管部門或政府出具的經營許可證明檔。


五、凡享受我區獎補優惠政策的企業,從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十年內不得遷出平潭地區。


(落實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六、本檔產業獎補政策與我區已制定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如有重複,以此份文件規定為准,並與區級其他優惠政策不重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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