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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惠普政策: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9-12-03     【轉載】   來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嵐綜管綜〔2015〕204號


區直各單位、各片區開發管理局、區屬各公司、各鄉鎮人民政府:


《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已經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

2015年10月15日


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國發〔2015〕25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意見》(閩政〔2011〕75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補充意見》(閩政辦〔2012〕110號)等檔精神,鼓勵和促進平潭綜合實驗區的總部經濟發展,提高企業資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務能級,推動實驗區科學發展、跨越發展,根據《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閩嵐綜實管綜〔2013〕52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扶持重點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總部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註冊和稅收匯繳在平潭綜合實驗區域內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按照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壯大總量與優化結構相結合、大力引進與重點培育相結合、循序漸進與創新突破相結合的原則,扶持總部經濟發展,尤其是要大力培育和發展金融服務、現代物流、國際會展等服務業總部企業。一是積極爭取區外企業在我區設立總部機構、地區總部機構或職能型總部機構,著力爭取平潭民營企業總部回歸和台資總部企業入駐;二是積極扶持區內現有總部企業發展;三是積極引導總部在區外的企業在我區新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將已在我區設立的分支機搆改制為子公司。


二、扶持政策


(一)積極爭取引進總部企業


 1、認定條件


對在我區新註冊設立的且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企業,可認定為新引進的總部企業。


(1)在我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並在我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2)總部企業投資或授權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不少於2個。


(3)營業收入中來自下屬企業和分支機搆的比例不低於20%。


(4)實際到位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000萬元,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不低於1000萬元;仲介服務、研發機構、軟體、動漫創意、文化產業等總部企業的實際到位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不低於500萬元。


符合以下任一條款可視同為總部企業:


(1)屬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中央直管企業、中國民營企業100強以及臺灣“100大”企業在實驗區設立的總部型企業(含地區總部);


(2)上市公司;


(3)在我區新註冊設立並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


(4)企業具有行業領軍地位或其他特別優勢地位,經區管委會“一事一議”認定為總部經濟。


 2、扶持政策


(1)經營貢獻獎勵


 ①凡新入駐的總部企業,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獎勵。


②屬世界500強、中國500強企業、中央直管企業、中國民營企業100強以及臺灣“100大”企業在實驗區設立的總部型企業(含地區總部),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80%予以獎勵。


(2)辦公用房補助


總部企業經管委會批准,可按成本價購買園區內由我區統一承建的寫字樓、生活配套用房、標準廠房,十年內不得轉讓;總部企業經管委會批准,租用園區內由我區統一承建的寫字樓、生活配套用房、標準廠房,每年按租金的30%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五年,每個總部企業享受的辦公用房補助原則上最高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總部企業在享受補貼和獎勵期間不得轉租、轉讓辦公用房,不得改變辦公用房的用途。對需單獨建設總部大樓的用地優惠政策另行制定。


(3)規費減免


總部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對涉及本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4)人才支持


①領辦、創辦總部企業的投資者,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科技人員,在戶口落戶、子女入學方面享受優先政策。


②年繳納個人所得稅總額5萬元及以上的總部企業高管人員和專業人員,以個人繳納稅收完稅憑證為准,前兩年按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級分成部分的80%、後三年按60%給予企業高管人員和專業人員貢獻獎勵,用於其個人購房補助和租房補貼。


③凡符合我區有關引進人才政策的企業各類人才,可享受我區相關扶持政策。


(二)積極引導區外企業在我區新設子公司、關聯企業或將分支機搆改制為子公司


1、認定條件


自本實施辦法執行之日起,在我區進行工商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統一核算,並在我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子公司、關聯企業或分支機搆改制的子公司。


2、扶持政策


(1)經營貢獻獎勵


 對新設子公司、改制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自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達到100萬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50%予以獎勵;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視同總部經濟,按其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的地方級財政分成部分的70%予以獎勵。


(2)規費減免


 對新設、改制子公司及關聯企業,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對涉及本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全免。


三、認定與管理


(一)產業資金獎補認定


1、總部企業、新設立子公司和關聯企業認定的企業產業獎補資金包括經營貢獻獎勵、開辦補助、個稅補助、擔保補助、房租補助、貼息補貼等。該項資金由區財政切塊下達後,按照“一表申請、一口受理、分類管理”的原則,統一在區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優惠政策受理視窗,各主管部門負責認定辦理及兌現。其中:


金融業的總部經濟的產業獎補資金,由區財政金融局負責審核認定和審批,按規定兌現使用;


海邩I、建築業及隧道業的總部經濟的產業獎補資金由區交通與建設局負責審核認定和審批,按規定兌現使用;


 其他行業的總部經濟的產業獎補資金,由區經濟發展局負責審核認定和審批,按規定兌現使用。


 以上首次申請獎補的,應提交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表》(見附件);


(2)本企業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3)經審計的企業上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4)稅務部門出具稅收完稅憑證和企業上年度納稅證明影本;


(5)下屬控股公司、分支機搆和關聯企業的證明文件   


(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出資證明、批准證書等);


(6)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上述各類證照、證明和審計報告均收影本、驗原件,影本上企業需注明“經核對與原件相符”並署名。


2、優惠政策受理視窗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從受理到辦結限定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總部企業的管理


1、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以享受實施辦法的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2、新設、改制的單個或多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經認定後,可由母公司或同一關聯母公司合併計算在我區繳納的稅收總額,並由母公司或同一關聯母公司統一申報兌現相應獎補政策。


3、各主管部門每年對已認定企業進行覆核,經覆核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4、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減資、主營專案變動、遷移或合併分立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各主管部門進行覆核。


5、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內容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經核實,兩年內不得申請認定總部企業;已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同時記入企業信用資訊檔案。


6、本實施辦法中涉及的“世界500強”企業按美國《財富》雜誌發佈名單認定;“中國500強”企業按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發佈名單認定;“中央直管企業”按國務院國資委公佈名單認定;中國民營企業100強按全國工商聯公佈名單認定;臺灣“100大”企業按臺灣中華征信所公佈名單認定。以上名單均以認定前最近一次公佈的結果為准。


7、本實施辦法中的總部企業、新設立子公司及關聯企業,不含區內房地產、建築施工類企業;屬多元化經營的總部企業和新設立子公司,要對其在區內的房地產、建築施工類項目進行單獨記帳核算,否則不予享受經營貢獻獎勵。


8、本實施辦法所述的“年度繳納入庫稅收總額”,均不含海關稅收,不含多元化經營企業在區內的房地產、建築施工類項目繳納的稅收,含上繳省級後實際返還我區的稅收。


9、本實施辦法所述的“關聯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具有關聯關係的企業。


四、保障機制


(一)組織機構


本實施辦法由實驗區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貫徹實施。各主管部門建立總部企業資訊庫,定期統計總部企業的數量和主要經濟指標,動態掌握總部企業的變動情況和基礎性資料。


(二)總部企業履約保障


凡享受上述優惠扶持政策的總部企業和新設立子公司、關聯公司,均應在我區登記註冊、銀行開戶、繳納稅收,且應承諾10年內不將註冊位址遷離本區,不改變其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時限履約的,實驗區保留追回已兌現全部獎補資金的權利。


(三)政策實施


1、本實施辦法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資金,由實驗區財政每年通過預算安排產業扶持獎補資金。


2、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財政扶持獎勵原則上一年集中申報辦理一次,但年內繳納入庫稅收總額已達到獎補條件的企業,可在次月起按季申請兌現,暫時按70%安排,待年終進行清算。


3、本實施辦法所列的優惠政策與我區制定的其他優惠政策如有重複,企業可擇優申報,不得重複享受。


 五、其他


1、本實施辦法與此前我區出臺的總部經濟優惠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准。


2、本實施辦法執行起始時間與《平潭綜合實驗區促進總部經濟發展的暫行規定》執行起始時間相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實施辦法由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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