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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漁產業政策: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

時間:2019-12-03     【轉載】   來自: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海漁產業政策: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關於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


各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廳屬企事業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貫徹落實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2012〕9號)精神,結合我省海洋與漁業發展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推進綜合實驗區打造海峽兩岸海洋經濟示範基地


(一)推進海洋試點省規劃在綜合實驗區實施。指導綜合實驗區科學編制實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協助做好相關實施計畫的編制工作以及海洋經濟發展重大建設專案的申報工作。


(二)推進綜合實驗區發展海洋新興產業和現代海洋服務業。配合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積極推進平潭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園規劃獲批,加快平潭海洋高新技術產業園籌建步伐,培育一批競爭力強的海洋科技企業和現代海洋服務重點企業。


(三)推進綜合實驗區開展海水綜合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加強海水與海洋能利用等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應用,積極做好《海峽西岸平潭實驗區海水與海洋能利用集成技術研究與示範》國家海洋公益專項的協調和專案管理工作,確保專案順利開展。積極引導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的技術研發及裝備製造企業入駐平潭,逐步建成海水淡化及海洋能產業集聚區。在綜合實驗區邊遠海島和部分重點養殖區推廣風能海水淡化技術,並給予資金和技術支持。


(四)推進國家海洋局海島開發與保護研究中心建設。跟蹤、協調國家海洋局海島開發與保護研究中心建設事宜,推動國家海洋局在綜合實驗區建成立足平潭島、服務海西、面向全國海島的綜合性海島科研機構。


(五)推進綜合實驗區建設海洋經濟咝斜O測與評估系統。指導綜合實驗區編制海洋經濟咝斜O測評估方案,組織協調專家論證、申報和對接等相關工作。


二、保障綜合實驗區建設專案用海用島


(六)重點保障綜合實驗區建設專案用海用島。統籌圍填海指標,對綜合實驗區重大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用海用島,予以重點保障和優先安排,積極爭取國家對平潭圍填海指標予以傾斜。


(七)指導編制綜合實驗區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支援並指導綜合實驗區沿海連片開發、整體圍填的海域編制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批准後,規劃內的單宗用海項目,可提交海籍調查報告,不再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和評審。


(八)下放綜合實驗區專案用海審核權。填海5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圍海10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60公頃以上的專案用海,委託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組織預審、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評審、審查、公示,並報請實驗區管委會出具專案用海意見。審查通過的專案用海,由我廳專案用海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省政府審批。


(九)下放綜合實驗區專案用島審核權。由省政府批准的用島專案,用於經營性開發利用的,由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組織制定招拍掛方案,由我廳轉報省政府批准後委託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組織實施;用於公益性開發利用的,委託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組織審查,並報請實驗區管委會出具專案用島意見,審查通過的專案用島,由我廳專案用島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省政府審批。


(十)實行綜合實驗區海域使用金優惠政策。綜合實驗區的非經營性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非經營性公益事業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比照省級重點專案繳納。應繳納海域使用金超過3000萬元的工程項目,經批准可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


三、加強綜合實驗區海洋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十一)加強綜合實驗區海洋環境整治。將綜合實驗區海洋環境整治、海洋生態修復、漁港保潔、水產養殖區整治、海漂垃圾污染治理、海上養殖污染治理和濱海沙灘保潔列入省海洋環境保護重點專案。扶持綜合實驗區海域環境綜合監測網路等海洋環境監測基礎設施建設,幫助培訓業務技術人員,對監測工作進行指導。


(十二)推進綜合實驗區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建設。加大對平潭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建設的技術指導和資金扶持力度。推進平潭島礁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申報國家級海洋生態特別保護區,保護平潭海域特色物種,在海壇灣規劃建立國家級海洋公園,建設海島生態實驗基地。加強岸線、沙灘資源和濱海濕地恢復與保護,支持開展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魚礁等生態修復工程,推進人工島礁和海上農牧化建設。


四、扶持綜合實驗區現代漁業發展


(十三)拓展綜合實驗區水產養殖空間。在綜合實驗區扶持推廣與親海旅遊相結合的生態養殖模式,建立生態休閒漁業示範基地,建立大型抗風浪深水網箱養殖產業化基地、立體生態養殖示範基地。選擇海灣外合適的島嶼,實施區域性或封島栽培。


(十四)優先扶持綜合實驗區發展遠洋漁業。鼓勵綜合實驗區現有遠洋漁業企業組建現代化遠洋漁業船隊,支援遠洋漁業企業重點發展大洋性(公海)遠洋漁業,開發遠洋漁業新漁場,扶持遠洋漁業企業建立國外生產基地。


(十五)發展綜合實驗區品牌漁業。推進綜合實驗區無公害水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水產品地理標誌產地等標識認證。鼓勵水產企業、漁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創建。


(十六)鼓勵綜合實驗區發展水產品加工業。扶持綜合實驗區水產品加工集散基地建設,對集散基地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資金扶持。對綜合實驗區內新落地的水產品加工企業,符合省漁業重點專案條件的,優先安排為重點建設專案。


(十七)加強綜合實驗區水產技術推廣能力建設。水產“五新”推廣專案向綜合實驗區傾斜,重點在新品種引進等方面加大力度予以扶持。將綜合實驗區納入水產養殖疫情監測試點單位,加強病害疫情監測實驗室建設。


五、完善綜合實驗區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建設


(十八)推進綜合實驗區海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支援完善海洋災害線上觀測、監測以及預警報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平潭至臺灣航線的海況預報,提升周邊海域海洋災害應急處置能力,為實驗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海洋環境保障服務。支持實驗區探索建立臺灣海峽漁業海難事故應急處理、海難救助、資訊通報、漁船緊急避險和聯合搜救、救助機制。


(十九)加快綜合實驗區漁港建設步伐。爭取將東澳中心漁港和葫蘆澳一級漁港列入國家“十二五”漁港建設規劃,幫助、指導建設單位開展專案前期工作。對綜合實驗區中心漁港和一級漁港建設,省級按中央補助金額配套提高到1:1.2;二級漁港省級補助提高到360萬元;三級及以下漁港、避風嶴口建設,省級補助提高到120萬元。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漁港經營性服務設施。


六、深化綜合實驗區海洋與漁業對台交流合作


(二十)推進綜合實驗區開展海洋與漁業兩岸合作。指導綜合實驗區承接臺灣海洋產業轉移,高起點發展海洋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海洋服務業和現代漁業。指導綜合實驗區開展兩岸海洋科技領域合作,大力發展海洋低碳技術,建設兩岸合作的海洋低碳技術開發基地和科技示範區。


(二十一)促進綜合實驗區對台遠洋漁業合作。支持綜合實驗區與臺灣開展漁工勞務合作。積極爭取農業部支持,允許綜合實驗區引進臺灣資金、技術,興辦遠洋漁業股份制企業,享受省內扶持遠洋漁業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對台合資合作遠洋漁業企業在綜合實驗區建立漁業基地。


(二十二)建立綜合實驗區對台漁業合作平臺。指導綜合實驗區建設海峽漁業科技交流園,促進兩岸漁業科技最新成果在園區試驗示範。指導綜合實驗區加強與臺灣水產加工同業公會、水產加工企業合作,建成輻射大陸市場的臺灣海產品加工基地和中轉集散中心。將綜合實驗區列入閩台漁業交流與合作重點地區,優先安排臺灣漁業試點、示範專案,在綜合實驗區建立臺灣水產名優新品種引進隔離繁育基地,並納入省級漁業重點專案。加強民間漁業組織交流與合作,鼓勵綜合實驗區有條件的漁業企業到臺灣投資興業,推動兩岸漁民專業合作組織交流。


(二十三)推進綜合實驗區構建兩岸海洋文化家園。支持綜合實驗區保護發展殼丘頭文化、海島旅遊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海洋文化,挖掘整合平潭豐富的島、景、漁、海等特色海洋文化資源,對接臺灣海洋文化創意產業,建設兩岸文化產業園。


七、創新綜合實驗區的服務機制


(二十四)創新服務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與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定期聯絡和統籌協調機制,並指定專人負責,適時瞭解綜合實驗區發展海洋經濟、實施專案建設的相關需求。實行不定期現場辦公工作機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切實為綜合實驗區建設提供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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