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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平潭增值稅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橫琴 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時間:2019-12-20 財稅〔2014〕51號 廣東、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拱北海關、福州海關: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和《國務院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精神,現就橫琴、平潭開發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 (一)內地銷往橫琴、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視同出口,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橫琴、平潭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採購的貨物。 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是指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產項目。 3.內地銷往橫琴、平潭不予退稅的其他貨物。具體範圍見附件。 4.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貨物。 (二)內地貨物銷往橫琴、平潭,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必須辦理出口報關手續(水、蒸汽、電力、燃氣除外)。海關總署將貨物經“二線”進入橫琴、平潭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電子資訊提供給國家稅務總局。 (三)內地銷往橫琴、平潭的適用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貨物,銷售企業在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後,應在中國電子口岸資料中心予以確認,並將取得的上述關單提供給橫琴、平潭的購買企業,由橫琴、平潭的購買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提供購進貨物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僅限於消費稅應稅貨物)以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退稅的資料,與對應的電子資訊進行核對無誤後,按規定辦理退稅。 已申報退稅的貨物,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不得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再申報退稅。 (四)退稅公式。 增值稅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購進貨物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 從一般納稅人購進的按簡易辦法徵稅的貨物和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其適用的增值稅退稅率,按照購進貨物適用的徵收率和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消費稅應退稅額=購進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消費稅額 二、橫琴、平潭各自的區內企業之間銷售其在本區內的貨物,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但上述企業之間銷售的用於其本區內商業性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貨物,以及按本通知第五條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銷售的貨物,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三、橫琴、平潭已享受免稅、保稅、退稅政策的貨物銷往內地,除在“一線”已完稅的生活消費類等貨物外,按照有關規定徵收進口稅收。 四、橫琴、平潭的在“一線”已完稅的生活消費類等貨物銷往內地的,由稅務機關按照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五、橫琴、平潭的企業應單獨核算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退稅或免稅的貨物。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單獨核算的,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退稅和免稅資格2年,並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橫琴、平潭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各自的區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國稅部門聯合認定。 七、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免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相關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開關咝兄掌饒绦小T鲋刀惡拖M稅退稅政策的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