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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社區丨福州第五批台胞公租房開始受理申請時間:2023-12-13 17:57:00 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榕就業創業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榕政辦〔2021〕71號)和《關於<在榕就業創業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試行)>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現就在榕就業創業臺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資格受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受理對象 在榕就業創業台胞,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 1.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2.取得我市台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 3.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無自有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含單人戶)為單位申請,夫妻雙方均符合條件的,只需一方申報。工作地按所在單位的註冊位址認定。申請人相對集中的企業、台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可以企業、基地為單位申請。“無自有住房”指申請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台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無自有住房,且在申請前5年內在上述區域內無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申請家庭購買的SOHO公寓等,如不動產權證的注記具備居住功能的,可認定為住房(住宅)。房屋權屬轉移所指的“房屋”包括各類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符合台胞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若已租住公有住房,可以申請台胞公共租賃住房,但應提供簽訂台胞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前退出所租住公有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不再領取租賃補貼的書面承諾。“租住公有住房”是指承租公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及租賃補貼保障家庭和市酒店式人才公寓、市創業創新人才租房補貼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以及享受中央、省有關部門住房保障政策。 申請人相對集中的企業、臺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匯總企業、基地所吸納就業創業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項材料,集中向所在地區台港澳部門提交申請。 二、審核流程 (一)受理(12月11日~12月29日) 申請人向就業創業所在地區台港澳部門(鼓樓區台港澳辦、台江區台港澳辦、倉山區台港澳辦、晉安區台港澳辦、閩侯縣台港澳辦、高新區黨群工作部)提交申報材料: (1)申請表(一式两份) (2)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台灣居民居住證影本(一式兩份) (3)勞動合同影本或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副本)影本(一式兩份)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登記機構房產查詢材料(一式兩份) (5)其他應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結婚證、戶口本、出生證等家庭證明材料 ①已婚有子女: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本影本、配偶及子女無自有住房證明 ②已婚無子女:需提供結婚證和戶口本影本、配偶無自有住房證明 ③未婚有子女:需提供戶口本影本、子女關係證明及無自有住房證明 ④未婚無子女:需提供戶口本影本 ⑤離異有子女:需提供離婚相關證明和戶口本影本、子女無自有住房證明 ⑥離異無子女:需提供離婚相關證明和戶口本影本 ⑦喪偶有子女:需提供戶口本影本、子女無自有住房證明 ⑧喪偶無子女:需提供戶口本影本 ⑨同住子女(台胞)成年及未成年:需提供戶口本影本、子女台灣居民居住證影本和無自有住房證明 ⑩同住子女(非台胞)未成年:需提供戶口本影本、子女身份相關證明和無自有住房證明 (二)初審 所在地區台港澳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不合格的,予以駁回;初審合格的,確定家庭的成員數量和保障標準,分別是:①1人戶是指未婚無子女、離異(滿2年)無子女、喪偶無子女;②2人戶是指未婚有一個子女、離異(滿2年)有一個子女、喪偶有一個子女、已婚無子女;③3人戶以上是指未婚有兩個以上子女、離異(滿2年)有兩個以上子女、喪偶有兩個以上子女、已婚有一個以上子女。④以申請人相對集中的企業、台灣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為單位申請的,按照企業、基地所吸納就業創業的台胞數量配租,由企業、基地與市國有房產中心簽訂租賃合同,承擔相應責任。 (三)覆核 市台港澳辦收到上報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聯合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台協會等部門進行覆核。覆核通過並公示5個工作日後,轉市國有房產中心實施實物保障。 三、保障方式 申請房源包括香檳花園和閩江世紀城公共租賃住房兩部分。香檳花園位於晉安區連江北路,提供二人戶型和三人戶型公租房房源;閩江世紀城位於倉山區濂水路7號,由閩江世紀城提供一人戶型和二人戶型公租房房源。 按照規定,一人戶保障家庭配租45平方米戶型,二人戶家庭配租55平方米戶型,三人以上戶配租65平方米戶型;保障家庭可自願選擇下靠承租較低戶型檔次的公共租賃房。 四、配租管理 香檳花園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均價28元/㎡,按市場租金標準的70%配租,即均價為19.6元/㎡ 閩江世紀城公共租賃住房市場租金均價27元/㎡,按市場租金標準的70%配租,即均價為18.9元/㎡ 若申請人符合人才標準,適用相關人才政策,按照人才優惠政策或公告要求,提請人才資格審核部門認定後,轉市國有房產中心兌現租金優惠部分。 由市國有房產中心組織實物配租完成後,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3年。原租住公有住房的,還應提供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或租賃管理部門開具的退房證明後方可簽訂租房合同。承租人在合同期內違反政策規定或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房屋的,市國有房產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合同期屆滿,承租人要求續租的,需在合同期滿一個月之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機構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予以續租並重新簽訂合同。 五、租后監管 1.使用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由符合條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違規轉租轉借或無故長期空置。市國有房產中心定期檢查房屋使用情況,有關使用管理規定參照《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區住房保障體系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榕政辦〔2020〕49號)等有關政策執行;如有違法違規使用的,由市國有房產中心根據合同規定進行清退。退出或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國有房產中心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台胞入住。 2.維護管理。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向市國有房產中心繳交租金、押金。物業服務費由承租人直接繳交至相應物業服務公司,市國有房產中心負責督促公共租賃住房社區的物業公司做好日常管理、設備維護維修和相關配套服務,提高社區居住品質。 六、其他事項 1. 申請人放棄選房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資格。參加選房後又放棄已選住房的,視為放棄申請資格,2年後方可再次申請 2. 對有弄虛作假、隱瞞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等情形的申請人,其申請資格自動喪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七、資格受理咨詢電話 鼓樓區台港澳辦:0591-87540311 台江區台港澳辦:0591-88300221 倉山區台港澳辦:0591-87819756 晉安區台港澳辦:0591-83640471 閩侯縣台港澳辦:0591-22982250 高新區黨群工作部:0591-38200395 附件 1.福州市台胞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台胞個人申請表) 2.福州市台胞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單位申請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23年12月11日 |